保單為何被扣押?
依據法律規定,債務人如有債務不清償、或有欠稅、欠勞健保費或欠繳罰單等…情形時,債權人(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或國家機關(如國稅局、勞健保局、監理站..等)可依法向法院或行政執行署聲請扣押債務人「財產」,而人壽保險契約屬債務人具有金錢價值之財產,得作為債權人或國家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之財產標的。
法源依據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前述裁定指出: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累積而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之規定,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
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公司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換為金錢給付之權利,此等財產權,因為不是一身專屬之權利,得隨同要保人地位之變更而移轉或繼承,既然是債務人的財產,
所以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